被繼承人過世之後,最常發生的狀況是繼承人之間為了遺產鬧的很不愉快,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怎麼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,該怎麼辦呢?
原則上,遺產在分割之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;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,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,所以,繼承人如果要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,也只不過是將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!所以記得要先去辦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!
那很多人會問,繼承人可以單獨去辦理登記嗎?
答案是可以的!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,繼承人為二人以上,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,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,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,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,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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